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
涉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上存储、处理、传输、发布涉密及敏感信息。
第二条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内部资料对外公开发表。
第三条 严禁使用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第四条 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第五条 严禁将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六条 严禁在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中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七条 严禁在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中使用带红外、蓝牙等功能的无限设备,如: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键盘等外围设备等。
第八条 严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软件安装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第九条 严禁涉密笔记本电脑连接互联网,禁止开启红外、无线、蓝牙等无线功能。
第十条 严禁在办公场所互联网或专网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设备。
第十一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专网红黑电源插座上使用其它非涉密用电设备(包括手机、ipad、热水壶等充电设备)。
第十二条 严禁在纪检监察内网接入带传真功能的设备。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卸载、修改纪检监察内网终端安全软件、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修改纪检监察内网设备的安全设置、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 严禁将纪检监察内网各类办公设备自行交由他人维修或保管,需统一交由综合科备案维修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内外网交叉使用各种办公设备,所有办公设备均是“一设备一标签”制,均在综合科备案。
第十七条 严禁将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需统一交由综合科备案消密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涉密场所携带与工作无关的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特殊设备进入。
第十九条 严禁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二十条 严禁涉密人员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